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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开放数据须知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平台数据使用许可

第一条 概述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平台是自治区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具有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公共数据服务。 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公共开放数据责任主体按照年度开放计划和公共数据分级分类规则等规定,主动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平台对外提供开放数据,并保证开放数据质量和数据动态更新。 数据利用主体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平台获取和利用开放数据服务,数据利用主体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授权许可的规定,对公共开放数据进行开发利用,并配合数据责任主体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条 数据责任主体权利及义务

(一)数据责任主体拥有数据的所有权。

(二)数据责任主体应保证提供至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平台的开放数据的质量和时效性。

(三)数据责任主体依托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平台,广泛收集数据利用主体对公共数据开放的意见与需求,并及时响应。

(四)数据责任主体在接到数据利用主体反馈的有关开放清单和开放数据有疑义或者错误时,应当及时予以校核;确实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反馈。

(五)数据责任主体发现数据利用主体对获取的公共数据出现未授权使用、非法滥用、未经许可的扩散和泄露等行为时,应及时关闭数据使用权限。

第三条 数据利用主体权利及义务

(一)本使用许可赋予数据利用主体享有所明确规定的公共开放数据的使用权。对于无条件开放数据,用户可免费、不受歧视获取平台上的数据资源、并且可以自由利用、自由传播与分享;对于依申请开放的数据,应在满足数据使用条件前提下进行使用。

(二)数据利用主体获取公共开放数据的使用权后,应当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利用公共数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三)数据利用主体有权对授权使用的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其依法获得的开发收益受法律保护。

(四)数据利用主体利用公共数据形成数据产品、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等成果的,应当在成果中注明数据来源。

(五)数据利用主体应定期向数据责任主体反馈数据利用情况,配合数据责任主体进行数据跟踪管理。

(六)数据利用主体必须依法依规使用公共开放数据,对于依申请开放的数据,未经数据责任主体授权,不得滥用、复制、传播数据。

(七)对于依申请开放的数据,数据利用主体利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公共开放数据安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对于依申请开放的数据,数据利用主体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

第四条 违约条款

数据利用主体在利用公共开放数据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被限制或取消数据使用权限,情节严重者,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平台管理制度;

(二)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公共开放数据;

(三)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

(四)超出数据授权使用许可限制的应用场景使用公共开放数据;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数据授权使用许可的其他行为。